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22 09:08 来源:省医保局 作者:省医保局 浏览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

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经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第16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312






 

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保监管新格局,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本级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指导、组织本级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二)热爱医疗保障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五)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通过自行申请、公开选聘方式确定。申请人根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自愿报名并提出书面申请,医保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从事工作、年龄结构、综合素养等情况审核选聘。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聘用的社会监督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两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所聘社会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关知识;

(二)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保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三)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等进行社会监督;

(四)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咨询意见、建议;

(六)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社会监督活动;

(七)受邀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八)听取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关于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保社会义务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吃请或其他形式的赠予;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发挥

(一)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

(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社会监督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等特点,选取部分社会监督员参与医保相关活动;

(三)医疗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社会监督员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四)医疗保障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相关社会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难时落实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

(一)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内容之一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违反治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申请选聘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六)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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